在眼下这个小三横行,二奶频现的当下社会,“婚外情”就成了离婚的罪魁祸首,虽说大多数人是明里来暗里去,但是太过猖獗必定会引起原配们的警惕,于是众多原配不惜血本下重注也要想将老公和小三抓个现行。随着证据意识的增强,人们对“捉奸取证”越来越重视,为满足这种社会需求,出现了以“专业化”、“技术化”为特征的私人侦探公司、各种调查事务所等等,侦探们本着“受人之拖忠人之事”的原则总是日以继夜不辞辛劳的工作。但是在这里济南私家侦探向原配们说明的是怎样正确去看待“婚外情”和“捉奸取证”?
很显然“婚外情”确实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,严重危害家庭稳定,已成为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。在离婚诉讼中,如果能够证明对方存在“婚外情”,即可置对方于“有过错”的不利境地,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但事实上,许多婚姻当事人执著于“捉奸取证”,主要是出于被欺骗产生的愤怒情绪和报复心理,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。非理性的“捉奸取证”往往不择手段、不计后果,不但不能达到预期目的,还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。
首先,“捉奸取证”并不能挽救婚姻。对方发生“婚外情”固然有错,但至少可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出现了问题。如果想要挽救婚姻,明智的做法是在指出对方错误的同时,以自己的宽容促使对方“浪子回头”,而不是不遗余力地揭开对方的“疮疤”,让对方走上不归路。有人以为只要“无过错方”不同意离婚,“陈世美”就不会得逞。其实,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”,而不是哪一方存在过错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“应准予离婚”情形的,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。在“过错方”起诉要求离婚的情况下,“无过错方”虽然不同意离婚,但如果揪住对方的“婚外情”不放,只能成为法院认定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”的根据而判决双方离婚。这时的“捉奸取证”不但于事无补,反而会适得其反。
其次,“捉奸取证”并非实现财产利益最大化的灵丹妙药。“婚外情”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表现为关系暧昧(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越轨程度不详)、通奸(与他人有临时、隐蔽的性关系)、姘居(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)和重婚(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或骗取结婚证)等不同形式。不同类型的“婚外情”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,并非只要“捉奸”成功就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满足自己的任何要求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只有对方的“婚外情”构成重婚或者姘居,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;在司法实践中,损害赔偿的数额是由人民法院在考虑过错方的违法程度、经济能力以及判决的社会导向作用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的,常常不会令无过错方完全满意。如果对方的“婚外情”仅仅属于关系暧昧或通奸,当事人只能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中所体现的“照顾无过错方”原则,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,但这种“多分”也是以适当为限度的,并不允许漫天要价。有的人为了“捉奸取证”,不惜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,雇佣“私家侦探”取证也得守纪合法,采取巧妙的方式取得有利证据。
再次,“捉奸取证”容易面临合法性的质疑。“婚外情”固有的隐蔽性决定了对其取证的难度,但这反而会激发许多人“捉奸”的“斗志”,让他们在“捉奸”的手段上无所不用其极,经常采用跟踪、窃听、偷拍、偷录、私拆信件、破门而入等违法方式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六十八条规定,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。因此,不择手段的“捉奸”,即使“取证”成功也不一定能够胜诉,还可能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。“赔了夫人又折兵”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:有人因当众羞辱他人、散布偷拍照片而被判向“第三者”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,有人因擅自侵入他人住宅、违法使用违禁拍录器材而接受行政处罚,甚至有人因侮辱、伤害他人而构成犯罪。
最后,“捉奸取证”不应迷信直接证据。多数人抱有“捉贼拿赃,捉奸捉双”的习惯心理,认为只有“捉奸在床”才能揭露事实真相,为了取得“确凿证据”而煞费苦心、舍近求远。其实,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(如通话记录、租房合同、宾馆发票、衣物痕迹等)同样可以达到证明目的,而且更容易发现和搜集。毕竟赢得诉讼、维护自身权益才是目的,根本没有必要非让对方无地自容不可。
总之,我们对“捉奸取证”的作用应当有一个全面的认识,对“捉奸取证”的方式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把握,否则难免误入歧途、最后会落得鸡飞蛋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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